對于開具發票時單位名稱與實際收款不一致的情況,稅法上并沒有將其定性為違法行為,但這種情況下取得的發票不能用于抵扣。依據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的“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企業在進行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支付時,必須確保支付對象與發票上開具抵扣憑證的單位一致,否則進項稅額將無法申報抵扣。
發票作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憑證,它不僅記錄了交易內容和價格,還體現了購買方對出售方的付款義務。與收據不同,發票不僅證明交易發生,還需確認款項的支付。在中國的會計制度中,只有有效的稅務發票才能作為購買產品或服務的合法憑證。政府部門的收費收據雖然名稱各異,但同樣屬于行政事業收費的證明,且每張發票需有唯一的流水賬號碼以確保其唯一性和完整性。
總的來說,雖然單位名稱不一致的發票可以開具,但其抵扣效力將受限,因此企業在處理此類發票時應格外注意其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