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現中標單位的投標設備參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明確規定,招標人有權要求中標單位進行調整。根據第四十六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三十日內,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基于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約定,不得對實質性內容進行更改。這意味著如果設備參數存在問題,應以招標文件為準,尋求解決方案。
《招標投標法》旨在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確保項目質量和經濟效益。該法適用于中國境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以及使用國有資金、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在這些項目中,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過程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任何偏離都可能構成違規。
因此,當遇到中標設備參數不符的情況,首先要確認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提出調整要求,并確保所有操作都符合法定程序,以保障招標投標活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