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現中標單位的投標設備參數未能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時,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我們有權采取相應的措施。首先,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三十日內,招標人和中標單位應簽署書面合同,這份合同的條款必須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約定,不得擅自更改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
《招標投標法》明確指出,招標投標活動旨在規范市場行為,保護各方權益,確保項目質量和經濟效益。該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招標投標項目,特別是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資金或國際貸款的項目。
因此,如果設備參數不符合要求,招標人有權要求中標單位提供符合招標文件的設備,或者協商修改合同條款以適應招標文件的規定。重要的是,整個過程應遵循法律程序和合同約定,以維護招標投標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