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明確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的確定以控制為基礎。當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或者盡管持股比例不足,但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時,母公司被視為控制被投資單位:有權決定財務和經營政策,任免董事會成員,或在董事會中占據多數表決權。潛在的可轉換表決權因素也需要考慮在內。
值得注意的是,子公司是否納入合并范圍,并非僅僅依據持股比例,而是看母公司是否能實際影響其運營。子公司,無論規模、資金流動限制或業務特性,只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都應納入合并報表范圍。控制的定義是企業能夠決定另一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從中獲取利益。
此準則自2007年起施行,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一部分,由財政部制定,基本準則作為主導,為具體準則和會計制度提供框架。因此,判斷一個企業是否應納入合并報表,應嚴格按照上述控制標準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