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小企業在被投資單位中沒有共同控制且沒有重大影響時,其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這種情況下,投資金額只要不超過被投資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的20%且不具有重大影響,就應遵循成本法。反之,如果小企業擁有超過20%的表決權資本份額,或者盡管份額不足20%,但能對被投資單位產生重大影響,那么就需要采用權益法來記錄其投資。
在權益法下,投資方不僅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還會根據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狀況調整投資成本。被投資單位的收益或分紅,投資方會將其視為投資收益。而對于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準則規定要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即使部分投資是通過風險投資機構等間接持有的,投資方也可以選擇公允價值計量并計入損益,同時對剩余部分采用權益法。
總的來說,企業選擇成本法還是權益法,關鍵看其在被投資單位中的控制程度和影響程度,以及投資金額是否達到相關比例。這方面的會計處理規定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有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