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在法律上,公司若想在異地開展經營活動,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定。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設立在住所地的公司若要在異地設立分公司,必須向當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否則其未經核準的經營活動將受到《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查處。
設立分公司與通過控股組建子公司在稅務方面有顯著差異。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其盈虧將與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這意味著稅負會直接影響總公司。相比之下,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需要分別納稅,并在稅后利潤中根據股東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子公司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需承擔全面的納稅義務,而分公司則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稅收責任相對有限,其利潤虧損需合并母公司報表。
因此,公司若選擇在異地經營,應充分了解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及稅務要求,確保合規經營。具體操作應參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關答復和相關法律法規,如《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