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委托人與受托人的區別,可以從性質、責任承擔和數量三個方面來探討。首先,委托人,即被代理人,是賦予他人權利執行民事行為的主體,而受托人,即代理人,是接受委托并執行這些行為的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行為的實施通常通過代理人進行。
在責任承擔上,委托人承擔著代理行為的全部責任。無論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執行的何種行為,委托人都要負責。《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強調,代理人在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行事,其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受托人只對在其權限范圍內實施的行為負責,超出此范圍的責任則由委托人承擔。
在數量關系上,一個代理關系中,通常只有一個委托人,而受托人可以有多個,且可能涉及轉委托。根據第一百六十六和第一百六十九條,如果有多人共同擔任代理,除非另有約定,他們需共同行使代理權。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轉委托,代理人需要對第三人行為負責,而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轉委托則可能被允許,但代理人仍需對轉委托的選擇和指示承擔責任。
舉個例子,甲委托乙購買物品,乙以甲的名義與丙簽訂買賣合同。在這個案例中,甲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而丙則是交易的相對方。甲對整個交易承擔法律責任,而乙僅在代理權限內行事。
以上內容摘自百度百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相關解釋,有助于理解委托人與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