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超過5米深度的基坑支護需要進行專家論證,以確保工程安全。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基坑支護的深度標準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土方開挖、支護和降水工程;二是盡管開挖深度未達到5米,但如果地質條件復雜、環境影響大或臨近建筑物安全受威脅,也需專家論證。對于這類深基坑支護,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明確有效使用時限,并經過專家論證和相關單位的審批程序。未經論證和審批的工程將無法獲得施工許可證。同時,超過支護有效時限的深基坑必須采取回填等措施預防坍塌風險。
在實施過程中,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專項方案,如涉及深于5米的工程,需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專家組成員、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及相關人員、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技術人員、專項方案編制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勘察和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等。這些措施旨在確保深基坑施工的安全和規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