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簡單來說,是其在會計年度末時,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余額。這個余額由保監會規定資產種類和認可比率,實際資產則是各項認可資產價值的總和。
對于財產保險和短期人身保險,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取決于兩個標準:一是年度自留保費扣除稅收后,小于一億的18%,一億以上的16%;二是近三年平均賠付額,七千萬元以下的26%,七千萬元以上23%。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保險公司,將采用第一種標準計算。
長期人身保險的最低償付能力則涉及到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風險保額,一般壽險業務需滿足4%的準備金,投資連結類業務1%;不同保險期間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按不同比例計算,最低為0.1%。未區分保險期間的定期死亡保險,統一按0.3%的風險保額計算。
償付能力監管是保監會的核心職責,它確保保險公司有足夠的資金來履行賠償和給付責任,維持長期經營。償付能力分為最低要求和實際能力,前者是法律規定必須達到的資產與負債差額,后者則是監管調整后的認可資本差額,低于法規規定的最低要求,保險公司會被認定償付能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