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關鍵在于幾個核心要素。首先,這些收益僅限于居民企業直接對其他居民企業的投資,排除了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非居民企業的投資。其次,投資必須是直接的,間接投資不在免稅范圍之內。再次,股息、紅利的獲得需持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的股票超過12個月,以排除短期資本運作產生的投資收益。因為這種投資實質上是對企業稅后利潤的再分配,避免了重復征稅,所以符合這些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免稅的。
具體來說,如果一個居民企業持有另一個居民企業的股票超過一年,并且這種投資行為沒有涉及非居民企業,那么它從該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收益將被視作免稅的權益性投資收益。這體現了稅法對長期、直接投資的鼓勵,以促進國內企業的相互支持和發展。這個免稅政策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