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與農村商業銀行實質上屬于同一金融機構的不同階段。它們最初是農村合作信用社,后來逐步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銀監會的政策表明,農村信用社不再新建,而是通過轉型成為農村商業銀行,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信用社進行改革。
從機構性質上看,農村信用合作社兼具銀行和信用合作的雙重特性。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它們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辦理轉賬結算,對農村經濟發展起著關鍵作用。同時,作為信用合作機構,它們以互助和自助為原則,滿足農民小額、分散的金融需求,尤其在解決農業生產者資金難題上起著重要作用。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合法金融機構,由農民集資并實行民主管理,其主要目標是服務農村社區,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它們在農村金融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通過籌集閑散資金,打擊高利貸,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總結來說,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雖有不同名稱,但都是為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兩者之間的轉賬無需支付手續費,因為它們在本質上是同一個機構的不同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