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業務員私自采購貨物并轉賣給客戶,這種行為可能觸犯法律,具體來說,涉及到職務侵占罪以及可能違反競業禁止或不當得利。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如果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不論數額大小,都可能面臨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國有企業的員工,還可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獲取不當利益并對他人造成損失,應將不當利益返還。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條中關于競業禁止的條款,也適用于此類情況。如果業務員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有競業限制,那么在離職后,他們在特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否則將面臨違約金責任。
總的來說,這種行為不僅可能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還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因此,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定具體的法律責任和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