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建筑的折舊年限被明確規定在新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根據條例,這類建筑物的折舊年限為20年。這一規定適用于所有與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固定資產,除非國務院財政和稅務部門有特殊要求。對于其他類型的固定資產,如生產設備(如機器、機械)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器具和工具為5年,運輸工具(除飛機、火車、輪船外)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必須對所有可以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折舊,除非這些資產已經提足折舊仍在使用,或者被單獨計價的土地。折舊的計算基于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且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需從中扣除已累計的減值準備金額。折舊通常按月進行,并根據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計入成本或計入當期損益。
以上信息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百度百科的"計提折舊"和"固定資產折舊"條目,對于具體操作和細則,企業應參照相關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