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與農村信用社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屬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它們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共同出資組成,并實行民主管理和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農村信用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負責,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和業務活動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它們的主要任務包括籌集農村資金,支持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同時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行為。農村信用社的結構也相對復雜,包括合作社、國際金融部門、培訓學校和信貸部門等,受到銀監會和國務院的雙重領導。
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有其獨特的特點。首先,它們是由農民和農村居民集資而成的互助型金融組織,管理上由社員選舉產生的人員負責,并對社員直接負責。資金來源主要是股金、公積金和存款,貸款主要服務于合作社成員,初期以短期生產和生活貸款為主,后來逐步擴展了貸款范圍。業務操作簡便靈活,目標是服務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多元化發展,維護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