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會直接影響所得稅,因為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變動,導致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被排除在外,需要在納稅申報時進行調整。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則不然,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會導致遞延所得稅,這部分遞延所得稅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因此,這部分公允價值變動對所得稅的影響是通過稅后凈額體現的,需要在評估時考慮所得稅的影響。
所得稅具有獨特的性質。首先,稅收直接由納稅人承擔,不易轉嫁給他人;其次,課稅對象廣泛,涵蓋了各種收益來源;再者,稅務計算復雜,涉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這在企業會計和家庭財務中都是一項挑戰。所得稅的稅率設計通常采用累進制,旨在體現公平原則,對經濟繁榮和衰退有自動調節作用,增加了稅收入的彈性。
總的來說,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稅務處理反映了所得稅制度的精細和復雜性,理解這些差異有助于準確評估所得稅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