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確實并非所有企業都需要安全生產許可證,但特定類型的生產經營活動則必須持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生產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企業(統稱特殊企業)必須遵循安全生產許可制度,這是他們合法運營的基礎。安全生產許可證是這些企業不可或缺的證件,例如,已獲得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在進行工程招標時,必須首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以確保其符合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企業在開始生產前,必須按照相關條例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資料。頒發機關會在4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企業將獲得許可證,否則會予以拒絕并說明原因。國家層面,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企業的相關許可證頒發和管理,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督管理部門則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煤礦行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和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頒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