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與FOB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兩個交貨條款,它們在定義、運輸方式和風險劃分上存在顯著差異。
首先,FCA是“貨交承運人”的簡稱,賣方的責任僅限于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完成出口清關。這意味著一旦貨物越過這個交貨點,風險就轉移到了買方。
相比之下,FOB,即“船上交貨價”,意味著買方需要負責派船接貨。在裝運港,賣方需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通知買方。FOB術語主要適用于海運,賣方需提供具有物權憑證性質的海運提單。
在運輸方式上,FCA更為靈活,適用于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運輸單據種類多樣,可能不具有物權憑證性質。而FOB則受限于海運,風險轉移通常在裝船后開始,對買方的風險承擔期較長。
因此,買賣雙方在選擇FCA或FOB時,需考慮運輸方式、風險承擔和成本分配。正確理解并應用這些術語,有助于避免因誤解而產生的貿易糾紛,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