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船上交貨價)和FCA(貨交承運人)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兩種交貨方式,它們在定義、運輸方式和風險劃分上存在顯著差異。首先,FOB定義為賣方需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船只,而FCA則是賣方只需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完成出口清關即算交貨。
在運輸方式上,FOB專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賣方需提供具有物權憑證的海運提單。相比之下,FCA更為靈活,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賣方提交的單據類型會因運輸方式的不同而變化,如航空、公路、鐵路或多式聯運單據,但不一定具有物權憑證性質。
在風險劃分上,FOB一旦貨物裝上指定船只,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包括裝船后的損壞或滅失;而FCA下,風險從賣方交貨給承運人那一刻起轉移到買方,這意味著如果在貨物運抵裝運港前發生風險,FCA的適用可使買方承擔更早的風險。
選擇FOB還是FCA,取決于買賣雙方對風險承受程度的考量和實際運輸條件。理解并恰當運用這些貿易術語,有助于避免在交易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參考來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