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過年放假15天,但帶薪休假只算7天的問題,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這一做法的合理性取決于員工的工齡。對于累計工齡滿10年或以上的員工,法定年休假天數本應不少于10天,公司只計算7天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然而,對于未滿10年的員工,按照條例,年休假確實為5天,因此7天的計算在此情況下是合理的。
條例詳細規定了享受年休假的條件,比如寒暑假已休滿年假天數、累計請病假超過一定天數的員工將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此外,帶薪年休假制度還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保障,強調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勞動者有權享受年假,具體執行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單位在安排年假時,應考慮職工意愿并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年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特殊情況可跨年度。若單位無法安排年假,需經職工同意,并支付300%的日工資報酬。若單位違反規定,將面臨政府相關部門的處罰,并可能面臨賠償金和法律強制執行措施。
因此,具體是否合理,還需查看員工的工齡和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及單位的具體操作政策。建議與人力資源部門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核實,以確保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