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中的57A條款指的是通知行,這個條款明確了信用證的兌付方式和指定銀行的角色。當信用證由開證行通過SWIFT電訊發送給收訊行后,收訊行通常會直接通知指定的57A銀行,而這家銀行則負責將信用證的相關信息傳達給受益人。在實際操作中,通常不需要專門的57A銀行進行通知,因為收訊行一般會承擔這部分職責。
關于信用證的使用,進出口雙方在簽訂貿易合同時,如果選擇信用證作為付款方式,進口方需要向銀行申請開證。申請人需填寫詳細的開證申請書,提交押金或擔保,并由開證行開出信用證,然后將其發送給出口方所在地的通知行。信用證的設立正是為了解決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信任問題,通過銀行作為中間保證人,確保付款和交單的順利完成,以銀行信用替代商業信用,降低了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