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導致社會風險增加,這表明在保證其不逃避法律責任的同時,需要確保其在等待審判期間不會對社會產生新的危害。這是司法機關在權衡多種因素后做出的決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沒有明確的條文詳細規定。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被取保候審:一是可能被判處輕刑如管制或拘役;二是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增加社會危險性;三是有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如懷孕或哺乳期婦女,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產生風險;四是羈押期限已滿但案件未結,仍需繼續審訊。
在實際操作中,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措施,但必須確保嫌疑人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可能取消取保候審并進行拘留。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同時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