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盡管一個自然人可以擔任多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兩家公司不能共用同一法人章。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不能投資設立另一家同類或完全相同的公司。除非這些公司是獨立的分公司,否則法人章必須分開使用,以確保各自的法律獨立性和責任明確。
法條規定,法人代表并無數量限制,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企業所在地戶口,具備管理企業所需的管理和專業知識,并積極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他們的任命必須遵循國家法律和公司章程,且符合其他相關文件規定。
因此,如果一個自然人同時擔任幾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們需要確保這些公司之間的業務性質不重疊,并且每位法人代表都履行各自的職責。如果法人代表僅作為名義上的代表而不參與實際運營,這種安排可能在特定情況下被接受,但前提是所有法律和業務要求都得到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