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會計處理中,其計入方式與特定情況密切相關。首先,當企業將非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時,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存在差異,這部分差額計入綜合收益的同時,與之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也隨之記入其他綜合收益部分。
其次,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盡管會計上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則計入所得稅費用。這是因為稅法可能對資產價值的變動有不同的看法,這導致了會計和稅法之間的差異處理。
在企業合并中,如果合并成本超過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形成商譽。按照稅法,這部分商譽的計稅基礎為零,與會計上的價值差異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準則規定,這種差異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以避免商譽價值的虛增。
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反映了兩者目標的不同——會計旨在提供全面的財務信息,而稅務則側重于稅收的征收。因此,會計需要反映這些差異對當期和未來財務狀況的影響,但并非所有暫時性差異都需要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只有那些企業無法控制且未來會產生稅收的,才符合負債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