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有特定情況下可以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首先,當采購的貨物或服務具有特殊性,且供應商范圍有限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其次,如果公開招標的成本占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也應考慮采用其他采購方式以降低成本。
此外,對于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的項目,如招標后無供應商響應或沒有合格標的,或者因技術需求緊迫而無法等待公開招標所需時間,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這種情況下,不能預先確定價格總額也是采用競爭性談判的理由之一。
在采購過程中,談判小組會要求供應商進行最后報價,以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最低價格為原則選擇成交供應商。談判需保密,且在談判文件有變動時需通知所有供應商。同時,確定邀請談判的供應商名單時,通常會從至少三家符合資格的供應商中選取。
總的來說,政府采購項目并非所有都必須公開招標,而是根據具體條件靈活選用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以確保采購的效率和成本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