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年虧損并非一定會被交易所標記為“*ST”。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會面臨“*ST”標識的情況主要包括: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為準。如果公司在財務報告中出現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即使主動改正或被證監會要求改正后進行追溯調整,仍可能導致連續虧損。
2.公司在財務報告出現問題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且股票已停牌兩個月;或者未及時披露年度或半年度報告,股票同樣會停牌兩個月,并處于恢復上市的特定階段。
3.要約收購期間,收購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且收購人持股比例未超過90%時,也可能面臨“*ST”處理。
摘掉“*ST”標簽的條件相當嚴格,公司必須年報的每股收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凈資產均為正值,且會計師事務所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未給出否定意見。因此,僅憑每股收益數據不足以判斷,還要綜合考慮非經常性損益和審計報告的情況。
總的來說,連續虧損只是觸發“*ST”標識的一個因素,公司需要滿足一系列的財務和運營條件,才能有機會摘帽恢復正常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