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持有1983年的供銷合作社股票已失效,因為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這類股票的有效期通常為6個月,自證監會核準發行申請之日起計算。除非有特殊情況并經申請,最長可延長至1個月,但您手頭的股票顯然已超出這個期限。
具體法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以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這意味著1983年的財務數據已不再適用于當前的發行規則。同時,發行人的股東大會決議內容,如股票種類、數量、發行對象等,也必須在有效期內作出并明確。
發行人和相關責任人對招股說明書的完整性負有責任,必須確保其真實無誤。盡管這些規則在幾十年前可能并不適用,但現代的股票市場已經完全不同,因此,83年的供銷合作社股票在現今的市場環境中已無實際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