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如果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機關擁有25名或以上的員工,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即使總部設有工會組織,但下屬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根據此法,它們仍然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建立工會。具體操作可以是一個單獨建立,也可以聯合多個單位的員工,甚至可以通過選舉組織員來開展活動。對于女職工較多的情況,可以設立專門的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規模較大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設立基層工會聯合會,而縣級以上則有地方總工會,同一行業或性質相近的行業可以建立產業工會,全國則有中華全國總工會。
至于法律依據和條例,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包括執行會員決議、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協助簽訂合同、組織經濟技術創新活動、進行職工教育和福利工作、維護女職工權益以及加強組織建設等。這些職責由《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詳細規定,確保工會在企業中發揮積極的作用,維護職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