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過程中,是否必須設定攔標價或招標控制價,這是一個關鍵問題。標底,作為招標人的期望價格,是保密的,僅作為評標時的參考依據。而招標控制價則有所不同,它是公開的,設定為招標人的最高限價,任何高于這個價格的投標都將被視為廢標。
兩者都是工程造價在招標階段的表現形式,但區別在于透明度和作用。標底的隱秘性意味著它不公開,而招標控制價則要求公開,以便于監督和控制投標價格。對于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所規定,招標人有權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但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招標控制價是強制性的,必須在批準的投資概算范圍內,并且公開以約束投標人的報價。
總的來說,招標控制價是招標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工具,它既體現了招標人的預算限制,又保護了招標的公正性。因此,是否需要設定,取決于項目的性質和相關規定,但通常情況下,招標控制價是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