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期的具體規定并非簡單地依據最后工作日或第二天,而是與勞動合同的解除相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員工在提前通知后,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即為關鍵。試用期內,通知期縮短至三天。
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明確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日期、工作崗位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這表明,離職日期應明確標注在這些文件中。
離職手續的辦理也必須依法進行,如《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指出,用人單位需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提供相關證明,并在十五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勞動者需按約定進行工作交接,并在完成交接時領取經濟補償,如適用。同時,用人單位需保存勞動合同文本至少兩年以備核查。
因此,離職日期應是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而非最后工作日或第二天,且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文件記錄。理解這些規定對確保離職過程的合規性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