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企業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時間取決于費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間點。如果在月末,那么從下個月開始攤銷;如果在月初,即開始生產經營當月,就計入損益。《企業會計制度》明確指出,除固定資產購建外,籌建期間的費用應在開始生產經營后一次性計入損益,而不是次月攤銷。新準則更傾向于將開辦費用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不再采用攤銷方式。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那些預期在1年以上的支出,如已提足折舊固定資產的改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大修理支出等。在稅收處理上,改建支出與大修理支出有具體區分,改建支出需改變結構或延長使用年限,而大修理支出需滿足修理費用超過固定資產原值50%且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至于其他未明確的“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目前稅法沒有詳細規定。
總之,企業應根據費用性質和達到可使用狀態的時間來決定攤銷時間,而不再有次月攤銷的概念。具體操作需依據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