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縣社,即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本質上屬于事業單位。不同于機關單位的公務員編制,其工作人員是非公務員性質,但享有相對良好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的主要特點是不以盈利為目的,資金來源主要依賴政府撥款,而非追求經濟回報,它們通常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服務活動。
縣社的設立遵循自下而上、自愿聯合的原則,是縣內基層供銷合作社聯合而成的經濟實體。這些聯合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后,擁有法人地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向國家繳納稅收。它們的主要職能包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社員社工作,提供業務支持和服務,以及承擔特定的業務和商品儲備任務,有時還會自辦或與社員社合作經營農產品加工企業。
縣社的決策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其日常運營由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或合作委員會負責,監事會則作為監察機構。近年來,有些地區在管理架構上進行了調整。更多詳細信息可以參考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