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報廢固定資產的開票規定如下:
根據《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在處理固定資產銷售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一般納稅人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適用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政策,應使用普通發票,不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符合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的要求。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的固定資產,則必須開具普通發票,稅務機關不會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對于舊貨銷售,無論是大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都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4.若一般納稅人符合財稅〔2009〕9號文件特定條件,他們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計算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時,對于適用簡易征收的,公式為:一般納稅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時,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和舊貨的不含稅銷售額應填寫在第4欄,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則填寫在第5欄。
以上規定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