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處理中,預計負債的計提被視為企業的負債和支出,可在會計上扣除。然而,稅法對此持有不同態度,只承認實際發生的支出。因此,未發生的預計負債不能當即稅前扣除,需要調整計入當期利潤,這部分調整實質上反映了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
當企業計提減值準備時,會計利潤會減少,但稅法對此不認可,需要在所得稅計算時進行納稅調增。這種會計與稅法的不一致導致了暫時性差異。在所得稅計算時,雖然調增了會計利潤,但可能會在未來的資產處置時通過抵扣減值準備而減少實際繳稅,這意味著并不一定會立即增加稅負。
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與扣除項的綜合考慮,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等多方面的收入。理解這些收入和扣除原則對于準確計算稅負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