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貨單與提單在功能和性質上存在著顯著差異。首先,提貨單作為取貨憑證,其本質并不一定代表貨權,即使丟失,只要持有取貨人身份證明,仍能完成提貨過程,而提單則不同,一旦遺失,需通過銀行提供的提貨擔保進行提貨,其法律效力更強。
提貨單的流程通常涉及收貨人與船公司的交接,收貨人會用提單換取提貨單,并在海關完成相關手續(xù)后提取貨物。當提單未到而貨物已到時,信用證申請人可通過擔保提貨請求書獲取提貨單。而提單則是運輸契約的正式文件,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以提單條款為準,一旦定艙,運輸契約即告成立,盡管條款由承運人制定,但雙方默認接受其約束。
提單的主要關系人包括托運人、承運人以及可能的收貨人和被通知人。收貨人通常是貨物購買方,通過提單提取貨物。被通知人則是為方便提貨而設定的,可能與貨權無關。在提單轉讓的情況下,還會涉及到受讓人和持有人等額外的提單關系人。
總的來說,提貨單和提單在權限、流程和關系上各具特點,它們在物流和運輸合同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理解它們的區(qū)別對于處理相關業(yè)務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