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憑和租賃,本質上都是指在一段時期內,一方將資產的使用權讓渡給另一方,以換取一定的費用。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稅收優惠、降低交易成本以及減少不確定性。租賃實質上是一種經濟交易,出租方擁有資產所有權,但將其使用權暫時轉移給承租方,承租方需支付租金以獲得物品的使用權。
在我國,《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下的,形式可自由選擇,但書面形式更受法律保護。承租人若想轉租租賃物,需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否則可能面臨合同終止。即使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變化,如通過買賣或繼承,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依然有效,這稱為“買賣不破租賃”,保障了承租人的權益。
總的來說,租賃是一種靈活的資產使用方式,適用于需要短期使用資產但又不想直接購買的情況,同時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和責任劃分。理解租賃的本質和相關規定,對于租賃行為的進行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