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財務負責人職務時,單方面解雇并非公司的常規操作。除非財務負責人存在嚴重且特定的違規行為,否則法律并不支持這樣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
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因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導致重大經濟損失;
同時在其他單位兼職嚴重影響本職工作,經警告不改正;
勞動合同因法律原因無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事先告知工會,并且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工會的意見。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如無正當理由解雇,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獲得賠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具體可參照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
總結來說,除非財務負責人確實觸犯了上述法律條款中的某一條,否則單方面解雇財務負責人將面臨法律約束。在實際操作中,應謹慎處理并遵循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