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原值、凈值、殘值以及月折舊金額之間存在密切的計算關系,以確保企業在稅務和會計上的合規性。月折舊率的計算有兩個公式:一是基于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和12個月的分母,即(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除以(1-預計使用年限)再除以12;二是固定資本價值原值乘以(1-殘值率)再除以預計使用年限除以12,其中殘值率通常為內資企業5%和外資企業10%。
稅法對折舊年限有明確的規定:房屋、建筑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等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等為5年。折舊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例如,平均年限法中,月折舊率由年折舊率除以12得出,而工作量法則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如行駛里程、工作小時或臺班計算折舊額。
對于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更為復雜,但都遵循一定的計算公式,且在折舊年限結束前兩年內,雙倍余額遞減法需將固定資產凈值平均攤銷。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選擇的折舊方法和年限固定,不得隨意更改。以上公式和規定為財務管理和稅務申報提供了基礎,企業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計算和記錄固定資產的折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