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省高院的再審申請被駁回后,想要尋求抗訴途徑,通常情況下,應該向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下級法院的判決提出抗訴,地方檢察院則有權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直接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調解書中可能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如果當事人遇到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逾期未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存在明顯錯誤的情況,他們有權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檢察院接到申請后,會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出建議或抗訴。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對同一問題再次申請。
此外,檢察院對于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判決和裁定,有權提出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但對訴訟費負擔裁定的抗訴則沒有法律依據。總的來說,當面臨此類問題時,選擇省檢察院作為抗訴主體更為恰當,因為它通常負責對下級法院的案件進行監督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