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的規定,無犯罪記錄證明通常是由用人單位而非個人直接申請的。2015年的一項官方聲明指出,違法犯罪記錄屬于公安機關內部掌握信息,僅在特定情況下,如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的政審、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等,才會由相關單位按規定程序向公安機關申請獲取,個人是無法直接獲取的。
對于開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條件,首先,申請人必須符合特定的辦理要求,例如公務員政審、公證事項等。其次,申請人需要提供單位證明或戶口所在地村委的介紹信,單位領導簽字并蓋章,或者無單位的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證部門如有需要,也會出具《補充證明材料通知書》。申請人攜帶所有必要的材料前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并確認情況屬實后出具證明。
總的來說,公司要求員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關鍵在于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這并非一項普遍的個人申請服務,而是出于特定背景和目的的需要。因此,員工在面臨此類要求時,應遵循上述指導原則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