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完成竣工決算時,企業需要采取特定的處理方式。根據相關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和五十八條,企業應從投入使用當月的次月開始,根據暫估的固定資產金額計算折舊。這意味著企業在辦理竣工決算前,應暫時以預計的固定資產原值進行折舊計提,例如按年度或月度進行攤銷。
值得注意的是,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企業應根據實際的固定資產成本調整之前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之前已經計提的折舊額。在此期間,企業應將當期計提的折舊視為運營成本的一部分計入財務報表。對于使用壽命和應計折舊額的計算,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產品產量或提供勞務的數量以及預計凈殘值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都需納入考慮。
總結來說,未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在使用期間應按暫估價值折舊,待實際情況明朗后,再進行調整,確保折舊計算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