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務會計中,土地所有權并不被視為企業的固定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企業僅享有使用權。根據現行準則,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被計入無形資產,而非固定資產。即便在過去的特定情況下,部分公有制企業曾將土地按評估價值計入固定資產,但這些土地由于其獨特的性質,即不存在損耗,故不允許計提折舊。
即便在土地私有化國家,作為固定資產的土地也不進行折舊處理。在執行新的會計準則后,企業建造廠房的土地不再轉入廠房的成本,而是繼續在“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中單獨核算。對于之前未攤銷的部分,企業需要進行調整,例如通過以下分錄: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累計攤銷”,隨后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總的來說,只有在極特殊且遵循特定法規的前提下,企業土地的使用權才能被視為固定資產,且需按照相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和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