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證明的蓋章問題需要謹慎對待。通常情況下,合同專用章用于特定的法律效力,如簽訂正式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合同的成立需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公章,尤其是人事部門的章,用于人事合同,其有效性是被法律認可的,只要簽字者是法定代表人或者經過授權的代理人,即使不是公章,也能視為有效。
然而,對于實習證明,由于其性質可能并非正式的合同,蓋用業務用公章而非合同專用章可能不夠規范。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是對外代表單位的官方印章,適合用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通常不具有這樣的效力,除非特別指定用于此類證明。因此,建議實習證明應使用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確保其正式性和認可度。
在蓋章時,確保所使用的印章名稱與實習證明上的單位名稱相符,且簽字人應具有相應的權限。如果可能,最好遵循合同的簽字蓋章規范,即先訂合同后蓋章,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請咨詢相關部門或上級確認最佳的蓋章方式,以確保實習證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