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示期的規定根據不同類型的項目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幾點:
1.對于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這一規定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招標人需在收到評標報告后的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至少要持續3日。
2.對于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公示時間則沒有明確規定,通常會持續較長的時間,以確保充分的公眾監督和透明度。
3.對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公示期同樣要求不得少于3日,這是招標程序中的基本要求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標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對評標結果有異議,他們必須在公示期間提出,而招標人必須在收到異議后3日內給出答復,這樣整個公示期會相應延長,但不得少于3天。
此外,有些情況下可以不進行招標,例如當項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技術,采購人能自行建設或提供,或者原中標人需繼續供應以維持施工或功能配套等。但這些情況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特殊規定,否則將被視為規避招標。
以上信息來源于百度百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