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并轉為固定資產的過程,其進項稅額的處理取決于固定資產的性質。如果該固定資產屬于非應稅項目,例如廠房,那么進項稅額需要從在建工程成本中轉出。相反,如果用于生產產品或設備的應稅項目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無需額外轉出。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當企業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了用途,例如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以及在產品或產成品損失時,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進行調整,不再計入抵扣范圍。這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和處理。
總的來說,對進項稅額的處理取決于資產用途的變化和法規要求,企業應根據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和稅務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