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如果內部交易的損益尚未實現,可能會導致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與根據稅法計算的計稅基礎之間出現暫時性差異。這種情況下的會計處理是,需要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并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不過,對于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以及企業合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通常不進行這樣的調整。這種差異的存在,反映了合并報表作為一個整體與各個個別納稅主體在稅收方面的不同立場。
2014年修訂的會計準則明確了這一點,指出在抵消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時,如果產生暫時性差異,就需要在合并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例如,全資子公司向子公司銷售資產和平流交易的抵銷處理與順流交易類似,而非全資子公司的情況則需要考慮少數股東權益和持股比例。
總的來說,內部交易損益未實現是否影響遞延所得稅,關鍵在于合并報表處理中是否涉及調整,以及調整的具體內容,這取決于交易的性質以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