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和FOB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兩個交貨條款,它們在風險劃分、適用運輸方式和交貨地點上存在顯著差異。首先,風險轉移的界限不同:在FOB條件下,一旦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裝上買家指定的船只,風險即轉移到買家;而在FCA條款下,風險轉移至買家是在承運人接收貨物時開始的。這影響了對貨物損失或損壞責任的承擔。
其次,適用的運輸方式有所區別:FOB主要適用于海運或內河航運,需要賣家提供具有物權憑證的海運提單;相比之下,FCA更加靈活,適用于包括集裝箱運輸、滾裝船運輸和多式聯運等多種現代運輸方式,運輸單據類型會根據具體運輸方式而變化。
交貨地點方面,FOB在裝運港完成交付,而FCA則是在合同指定的地點進行。盡管兩者在價格構成上相似,都不包含運費和保險費,均由買家負責,但買家需承擔的本地費用(LocalCharge)在FCA中可能更為明確。
在選擇FCA還是FOB時,應根據具體的交易條件和運輸需求來決定,同時注意我國還有其他如CIF和CIP等運輸方式可供選擇。了解這些區別有助于買賣雙方明確責任,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