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主要包括:
1、試用期的定義和期限: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試用期的工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不同情況下的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嚴重失職:如果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4、其他原因:如果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但因其他原因被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違法事項:
1、試用期期限約定違法:如果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標準,即構成侵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同勞動合同期限對應的試用期有不同的規定,如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試用期工資支付違法: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試用期工資低于法定標準,即構成侵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無理解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無正當理由解雇勞動者,即視為侵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4、多次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亦構成侵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