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淫罪的定罪標準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6、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8、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
9、被引誘賣淫的人員中既有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員的,分別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引誘賣淫罪定罪,實行并罰。
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
1、預計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預計有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但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并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性的;
3、若患有嚴重慢性疾病、生活無法完全自理,以及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產婦,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亦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性;
4、當審判期限已屆滿,案件處理仍未結束,亦須考慮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這一措施在法律上的規定,旨在確保犯罪嫌疑人在等待審判期間能夠保持一定的自由,同時確保他們不會逃避法律責任或對社會造成危害。法律的保護和規范,旨在平衡個人權益與公共安全,確保正義的實現。
容留賣淫罪的保釋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這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臨的刑罰較輕,不需要長期監禁,因此符合保釋的條件之一。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采取保釋措施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性:這表明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臨較重的刑罰,但如果保釋不會增加社會危險性,也可以考慮保釋。
3、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適宜進行逮捕:這一條件體現了對特定人群的保護,如孕婦或患有嚴重疾病的個人,不適宜羈押,因此可以申請保釋。
4、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保釋措施:當案件尚未處理完畢,但羈押期限已滿時,需要采取保釋措施以確保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和審判能夠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第一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引誘他人賣淫的;
(二)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三)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五)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