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離職的情況下,公司一般不需要支付賠償金。以下是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員工自愿辭職且公司沒有違法行為,員工通常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2、如果員工因公司存在違法行為而自行離職,如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員工自行離職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證明損失的存在且賠償金額應符合法律規定。
4、如果員工因工傷而自行離職,且公司存在過錯,員工在獲得工傷賠償的同時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自行離職公司補償標準如下:
1、具體到補償金的計算,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有區的市人民政府所頒布的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額度應按照當地職工月均工資三倍的標準來執行,且補償時間最長不應超過十二年。
自行離職公司賠償具體情形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如果雇主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員工有權要求補償。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雇主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員工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雇主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要求補償。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了員工的權益,員工可以要求補償。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如果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員工可以要求補償。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員工也可以要求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