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賠償通常指的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加上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確定N的值:N代表的是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數。員工每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應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計算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如果員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則以3倍作為上限,計算工齡最高上限為12年。
3、支付+1:在計算出N的經濟補償金后,用人單位還需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這個金額通常基于員工離職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佳能珠海公司停產時的員工補償方案,企業可能會提供超出法定標準的額外補償,如特別慰問金和就業支援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賠償計算和支付還需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并考慮地方政策和實際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或人力資源專家,以確保賠償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N+1的賠償方式如下:
N+1賠償是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用于用人單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時。具體來說,N代表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工作不滿一年但超過半年,則算作一年計算;如果工作不滿半年,則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而+1部分,則是指用人單位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這通常作為未提前通知員工的補償,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這種賠償方式的計算基于員工的薪資水平和在單位的工作年限。
n+1賠償的賠償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特定情形:
1、員工在任職期間患病或受到非人身傷害,且在法定醫療期結束后仍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或無法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的新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考慮終止勞動合同。
2、員工難以完成本職工作,即使經過崗位技能培訓和工作調動后仍無法勝任當前工作,用人單位有合法理由和必要條件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所參照的業務運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動,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執行,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共識時,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向員工支付N+1經濟賠償金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